豐原簡易庭90年度豐簡字第12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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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豐簡字第一二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四
三O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違反雇主不得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一人,科罰金新臺
幣叁萬元,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一行「未經許可」更正為「許可
失效」;第二行「僱用未經許可」更正為「僱用原為聯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申
請聘僱之外籍勞工,嗣於九十年一月十四日逃逸,經勞委會撤銷聘僱許可,屬許
可失效」,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就業服務法
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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