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0年度重簡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九十年度重簡字第六八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劉李月 理住板橋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五十五分在本院三重
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陳世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七日
書記官林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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