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九十年度重簡字第六八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劉李月 理住板橋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五十五分在本院三重
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陳世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七日
書記官林麗美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九十年度重簡字第六八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劉李月 理住板橋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五十五分在本院三重
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陳世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七日
書記官林麗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