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38號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等17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代位人 李永裕 之被繼承人之姓名、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苗栗縣苗栗市○○段732-13、732-52、733-16、751-37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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