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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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30號原告 張武埄 即清境茲心園山莊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曾聲請對被告許田、 林正義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00,000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6,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5,94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具體陳明被告林正義就其中1筆250萬元借
款債務應與其餘被告負連帶責任之事實、證據)1份(送本院)及繕本2份(請逕掛號郵寄對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書記官鄭庭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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