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原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原重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志傑選任辯護人姜義贊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四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續行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魏俊明
法官梁世樺法官林翠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又甄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