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6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6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4616號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務人 陳文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肆仟叁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2年8月26日書立板信商業銀行機車貸款契約書乙份,並憑以向債權人辦理機車貸款方式付價承買。
借款契約自92年8月26日起至93年08月26日止共1年,並自92年9月份起於每月26日依本金平均法按月攤還,各期定額償還新臺幣(下同)4,705元。借款人應繳日未繳逾7個營業日者,自各筆應繳日起至帳款結清日(清償日)止依年息
19.71%計收違約金。又立約人如有任何一定債務不依約付息或清償本金時,即喪失一切債務之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二)債務人自貸款核准後,已動支款項及依約繳款,惟上開借款於93年4月26日後即分文未繳,累計積欠金額達14,347元正。經迭次催討均置若罔聞。依約定事項第八條第1款所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三)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