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5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5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4597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務人 邱春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壹仟陸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邱春蘭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30萬元,自99年6月25日起至104年6月25日止共5年,分60期每期一個月,按期平均攤還本息。逾期償付本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部份按本放款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就超過部分按本放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經債務人立有同一內容之借據,交與債權人收執。詎自100年5月25日起即未還本繳息,迭經催討,均未置理,依約定書之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依法自應清償如前揭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
(二)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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