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6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4613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陽婷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叁仟玖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五計算之利息,與按月以新臺幣壹仟元計算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100年2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新臺幣(下同)00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100年2月15日起至105年3月1日止,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五計付。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起,每一個月一期,共分60期分期攤還。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時,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另自100年0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加計新臺幣1000元違約金。立有借據暨授信約定書為證。
(二)上開借款除已繳至100年08月19日止之本息外,其餘部份迄未清償,現尚欠253994元整,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