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54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俊明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次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
2條分別定有明文。是若上訴書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號、第3267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判決書正本業於民國103年11月10日送達於上訴人即被告陳俊明(下稱被告)位在南投縣○○市○○○路○○○號住所,因未獲會晤本人,而將判決書正本交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即被告之父,已合法送達於被告,而被告於上訴期間內之同月19日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惟其刑事上訴狀僅載有「㈠查被告陳俊明所犯刑法毒品罪103年度訴字第454號,經南投地方法院判處1級毒品9月、2級毒品5月,依刑事訴訟法,被告不服判決得依法提起上訴。㈡理由後補。」等語,而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本院遂於上訴期間屆滿日20日後之103年12月17日以103年度訴字第454號裁定命被告應於該裁定書正本送達之日起7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該裁定書正本於同月23日送達被告上揭住所,因未獲會晤本人,而將該裁定書正本交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即被告之父,已合法送達於被告,此有本院送達證書2份、刑事上訴狀及上揭裁定書各1紙附卷可稽,被告迄今仍未向本院提出上訴之具體理由,揆諸上開說明,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廖慧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