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上易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易字第45號上訴人敬遊國際工商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鈞壹 訴訟代理人 戴雅韻 律師複代理人 曾淑芬 被上訴人 成傑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寶成 訴訟代理人 黃進祥 律師
黃建雄 律師複代理人 蔡志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2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法官「羅心芳」應更正為「蔡勝雄」。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蔡勝雄法官夏金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
書記官蔡蘭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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