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26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訴字第26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263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指定辯護人 康春田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6年2月12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6年5月11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述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5月12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江錫麟法官張惠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林育德中華民國96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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