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651號
聲請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代理人乙○○相對人源勝水得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丁○○
11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4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中央政府重交通建設公債」之記載,應更正為「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柯彩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
書記官王紀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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