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9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97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1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96年4月3日96年度訴字第971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6年4月3日96年度訴字第971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被告經起訴偽造自己名義但內容不實之看護費領據部分,是否構成偽造文書罪,仍有疑義(最高法院19年非字第113號、20年非字第76號判例要旨參照),是本件此部分之起訴事實是否不構成犯罪,而有應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之情形,尚有疑義,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方百正
法官戴韻玲法官葉啟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26日
書記官蔡語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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