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上易字第2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背信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2年度上易字第2150號上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上列被告背信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七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原判決之原本、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曾耀聰 律師」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案被告甲○○經核並未選任曾耀聰律師為辯護人,本案原判決之原本、正本當事人欄內,記載被告甲○○之選任辯護人為曾耀聰律師,係屬誤寫,爰依法更正並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梁堯銘法官廖柏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麗英中華民國96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