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簡上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簡上字第二五號
上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於九十四年五月三十日所為之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之正本第二頁最後一行「法官鄭光婷」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俞秀美」。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定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經核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原判決正本第二頁最後一行「法官鄭光婷」之記載為「法官俞秀美」之誤。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八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鄭培麗法官俞秀美法官饒金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