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桃簡附民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桃簡附民字第51號原告 何真真 被告 陳南靜 上列被告因誹謗等案件(100年度桃簡字第84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南靜誹謗等案件,經原告何真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常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張少威法官溫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韋伶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