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英任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瑞明被告 林致賢 選任辯護人 張寧洲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0年度偵字第26417號、第27157號、第271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英任、林致賢均自民國壹佰零壹年捌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賴英任、林致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2人均涉犯製造第三級毒品罪,業據被告
2人坦承在卷,並有起訴書所載證據為憑,犯罪嫌疑重大,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渠等可預見判決刑度既重,為規避日後刑罰之執行,妨害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且渠等先於桃園地區製毒後,又流竄至臺中地區製毒,活動範圍甚廣,並仍有共犯綽號 高進 之男子在大陸地區逃竄,另被告賴英任之戶藉設在戶政事務所,居無定所,亦有逃亡之虞,為確保日後審判程序順利進行,尚無法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方式代替,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而就被告賴英任之部分,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就被告林致賢之部分,則依同條項第3款之規定,均於民國101年1月5日起執行羈押,並分別於同年4月5日、同年6月5日起各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2人並審酌全案卷證後,認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均應自101年8月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黃珮如
法官石蕙慈法官陳威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明煥中華民國101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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