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549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85年9月5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3,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八十六年九月四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於民國85年9月9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借據影本一件等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書記官劉企萍┌────────────────────────────────────────────────────────────────┐│附表:97年度拍字第549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號├────┬────┬────┬────┬────────┤├──┬──┬──────┤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高雄縣○○○鄉○○○段││1155-8│建│││103│全部││├───┼────┼────┼────┼────┼────────┼─┼──┼──┼──────┼─────────┼──────┤│002│高雄縣○○○鄉○○○段││1155-9│建│││94│64/100││├───┼────┼────┼────┼────┼────────┼─┼──┼──┼──────┼─────────┼──────┤│003│高雄縣○○○鄉○○○段││1156-3│建│││2│6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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