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補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66號

原告 林東雨

訴訟代理人 黃冠霖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政隆 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00,56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4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

書記官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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