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簡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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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簡字第347號
原 告 黃越宏
訴訟代理人 張勝傑 律師
被 告 陳珍梅 (即 林勝吉 之承受訴訟人)
陳秀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日所為之
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被告欄關於「林勝吉」之記載,應更
正為「陳珍梅(即林勝吉之承受訴訟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3月4日
書記官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