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815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馮叡彣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6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馮叡彣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拾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馮叡彣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7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2條第3項,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而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本於法定標準定其應執行之刑。參諸刑法第42條第6項規定「科罰金之裁判,應依前3項之規定,載明折算1日之額數」,明定易刑之標準,應由裁判之法院裁量並於主文內諭知。則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而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時,關於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亦應依原確定判決所諭知之折算標準基礎定之,此為裁判確定效力之當然。而就罰金易服勞役之制度,於民國94年2月2日刑法修正公布(95年7月1日施行),增設第42條第4項「依第51條第7款所定之金額,其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不同者,從勞役期限較長者定之」;第5項「罰金總額折算逾1年之日數者,以罰金總額與1年之日數比例折算。依前項所定之期限,亦同」之規定,乃「數罪併罰」中,有關罰金易服勞役折算標準之比較適用,以及罰金總額折算勞役期限逾1年之折算標準,此核與刑法第42條第3項係在規範法院諭知罰金刑之「個案」所裁量之折算標準,須其所科處罰金之總額,依新臺幣(下同)1000元、2000元、3000元折算結果,均逾1年之日數者,始得依刑法第42條第5項前段規定,以罰金總額與1年之日數比例折算之情形有別(最高法院107年度台非字第120號判決參照)。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判決處以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聲請為正當,爰具體審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彼此之關聯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受刑人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節,並衡以各罪之原定刑期、定應執行刑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各節,進而為整體非難之評價,及受刑人表示請從輕量刑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至附表編號2至5、8所示之罪所宣告之罰金刑,原確定判決均諭知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一日,有各該判決書在卷可稽。依前開說明,本裁定固應依原確定判決所諭知之標準以1,000元折算一日,惟因所定之罰金總額以所定之折算標準換算,已逾一年之日數,則本件罰金易服勞役,應以罰金總額與一年之日數比例折算,始為適法,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許曉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綉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組織犯罪條例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5月(原諭知緩刑4年,嗣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113年4月29日以113年度撤緩字第49號裁定撤銷緩刑,於113年5月13日確定)
有期徒刑3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
有期徒刑1年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3次)
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4次)
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犯罪日期
107年8月30日至107年8月31日
110年6月29日至110年7月30日
110年6月29日至110年7月30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08年度偵字第30464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偵字第15341號等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偵字第15341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99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548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548號
判決日期
110年8月25日
112年3月17日
112年3月1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99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2174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2174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0年8月25日
112年6月15日
112年6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勞役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罰金得易服勞役
不得易科罰金
罰金得易服勞役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更字第1630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執他字第909號
(編號2至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6萬元)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執他字第909號
(編號2至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6萬元)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8次)
有期徒刑1年9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6次)
有期徒刑1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6次)
有期徒刑1年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2次)
有期徒刑1年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2次)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罪日期
110年6月29日至110年7月30日
110年6月29日至110年7月30日
110年7月28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偵字第15341號等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偵字第15341號等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4197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548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548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033號
判決日期
112年3月17日
112年3月17日
112年9月1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2174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2174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033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6月15日
112年6月15日
112年10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勞役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罰金得易服勞役
不得易科罰金
罰金得易服勞役
不得易科罰金
備 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執他字第909號
(編號2至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6萬元)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執他字第909號
(編號2至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6萬元)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執字第3259號
編 號
7
8
(以下空白)
罪 名
偽造有價證券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4次)
有期徒刑1年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2次)
犯罪日期
109年12月某日
110年7月15日至110年7月16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185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53372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168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472號
判決日期
112年11月1日
113年7月1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168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472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12月5日
113年8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勞役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罰金得易服勞役
備 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15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1183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