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親字第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親字第7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德昇 律師
謝耿銘 律師被告丙○○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否認子女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4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確認被告丙○○(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非原告自被告乙○○受胎所生之婚生女。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被告平均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與被告乙○○於民國95年3月1日結婚,於96年3月9日離婚,原告於離婚前即未與被告乙○○共同生活,並於96年2月間與訴外人 盧詩凱 發生性關係,於00年00月00日生下被告丙○○,仍受婚生子女之推定為被告乙○○所生,然被告乙○○實際為原告與訴外人盧詩凱所生,爰依民法第1063條之規定,請鈞院確認被告丙○○非被告乙○○之婚生女。並聲明求為判決:確認被告丙○○(女,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非原告自被告乙○○受胎所生之婚生女。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為證,而被告丙○○(女,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與盧詩凱有父女之親子血緣關係,與被告乙○○則無親子血緣關係乙節,亦經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鑑定結果為:本系統所檢驗之DNA點位皆無法排除盧詩凱(男,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甲○○之女(女,00年00月00日生)之血緣關係,其親子關係指數(CPI)為625237.752757,親子關係概率值為99.99984﹪等語,有該醫院血緣鑑定報告書一份在卷足憑,自堪信為真實。
四、按民法第1063條第1項推定之婚生子女,如夫妻之一方能證明妻非自夫受胎者,得於知悉子女非為婚生子女,二年內提起否認之訴,同條第3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自訴外人盧詩凱受胎生下被告丙○○,既係在其與被告乙○○婚姻關係存續中,則依法自應推定被告丙○○為原告與被告乙○○之婚生女,然被告丙○○並非原告自被告乙○○受胎。準此,原告於知悉被告丙○○非為婚生子女二年內提起本件訴訟,於法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涂裕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7年4月15日
書記官李靜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