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41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與附表編號2所示之不應減刑之偽造貨幣罪所處有期徒刑 陸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附表編號1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附表編號2所示之偽造貨幣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確定,不符合減刑之規定,但仍請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1條、第12條之規定,與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
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雅琦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附表:受刑人甲○○減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偽造貨幣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年│││││├───────┼─────────────┼─────────────┤│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3條第1項│││項││││││├───────┼─────────────┼─────────────┤│犯罪日期│93年1月28日│92年9月12日至93年1月間日│││││├───────┼─────────────┼─────────────┤│偵查機關年度及│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毒│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案號│偵字第111號│字第533號、第1235號及移送││││併案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485號、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3532號│││││├───┬───┼─────────────┼─────────────┤││法院│苗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事實審├───┼─────────────┼─────────────┤││案號│93年度苗簡字第221號│94年度上訴字第191號│││││││├───┼─────────────┼─────────────┤││判決日│93年7月19日│94年3月16日│││期│││├───┼───┼─────────────┼─────────────┤││法院│苗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確定│案號│93年度苗簡字第221號│94年度上訴字第191號││判決│││││├───┼─────────────┼─────────────┤││判決確│93年8月13日│94年4月22日│││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1項3款│第2條1項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3月│不予減刑││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苗栗地檢93年度執字第1134號│中高分檢94年度執字第95號、││││苗栗地檢94年度執他字第25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