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419號上訴人即原審被告 黃冠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廖瓊華 因99年訴字第1419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拾貳萬柒仟陸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捌仟伍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瑜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
書記官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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