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77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不服民國99年2月12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37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83,0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趙思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
書記官黃俊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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