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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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27號原告光亮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仁亮 訴訟代理人 喬國偉 律師複代理人 洪坤宏 律師被告意鑫合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傳銘 訴訟代理人 丁福慶 律師複代理人 陳智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
書記官林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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