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9年度屏補字第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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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屏補字第84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滕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