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9年度屏補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屏補字第82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
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下同)454,5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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