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5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52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黃信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一百年度執聲字第一五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玖捌柒公克,併不可析離之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信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一百年度偵字第一○八六九號、一百年度毒偵字第一七五七號提起公訴,然因被告於民國100年6月30日死亡,故由本院以一百年度易字第二○三五號判決公訴不受理,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聲請書誤載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零點○九八七公克),係違禁物品,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等規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業經本院調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百年度偵字第一○八六九號、一百年度毒偵字第一七五七號及本院一百年度易字第二○三五號卷宗,核閱屬實。而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一袋(淨重○點○九九○公克)經送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0年5月18日航藥鑑字第1002786號毒品鑑定書存卷可憑(一百年度毒偵字第一七五七號卷第18頁),從而,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要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因鑑驗所耗損之上開毒品零點○○○三公克,既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又盛裝前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一個,雖經鑑定機關於鑑定時儘可能將原送驗包裝袋內毒品與包裝袋分離後各別秤重,然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原送驗包裝袋內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完全析離,有法務部調查局93年
11月16日調科壹字第09362396550號函文可參,是就該包裝袋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應一併諭知沒收銷燬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李文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劉穗筠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