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62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620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另案於高雄看守所)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224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避免臨時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二日,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理由、應適用之法律,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5條第5款,刑法第11前段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書記官李玉霜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5條第5款意圖避免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應受召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二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