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消債職聲免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1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卓緯明 相對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對人 郭瑞娟 上列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卓緯明應予免責。
理由
一、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2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本件債務人前於104年12月28日向本院具狀聲請更生,經本院
以104年度消債更字第516號裁定自105年4月25日開始更生程序,並由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7號進行更生程序,因債務人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已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故本院於105年10月27日以105年度消債清字第142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由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9號進行清算程序,嗣經本院司法事務官認可112年1月4日所製作之分配表並業已分配完結,本院司法事務官乃於112年6月4日裁定終結清算程序並確定在案等情,業據本院調取上開債務清理事件相關卷宗核閱屬實。
㈡依本院於112年1月10日公告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9號清算
事件之分配表所附「債權人分配金額彙總表」所示,債權人分配比率為100%,分配不足額為0元,是債務人之債務已經全數清償完畢,自應予債務人免責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書記官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