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8年度嘉簡移調字第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丙○○
代 理 人  林彥百 律師
複代 理 人  張巧妍 律師
相 對 人 乙○○
兼代理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嘉簡移調字第11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2
月10日下午1時5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席職
員如下:
  法   官 蘇姵文
  書 記 官 林朝雄
  通   譯 池冠儒
  調解委員  盧文堂
  調解委員  施富子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丙○○
  代 理 人  林彥百律師到
  相 對 人  甲○○  到 (詳報到單)
  相 對 人  乙○○
  代 理 人  甲○○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代理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法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聲請人代理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予退還裁判費。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壹拾柒萬陸仟元,
   ,給付方法:自民國(下同)九十八年二月十一日給付參
  萬元,其餘壹拾肆萬陸仟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五日起
  ,於每月十五日前各給付壹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
  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朝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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