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原告 馮輝文 被告 朱子杰
朱嘉淇 黃晟瑄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治條例等案件(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詳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朱子杰、朱嘉淇、黃晟瑄被訴違反組織犯罪防治條例等案件(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8號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5日上午為第一審辯論終結,並於10
3年1月23日業已宣判,此有上開案件之本院審判筆錄、本院法庭錄音資料查詢結果可參;是於前開案件之第一審辯論終結後,迄檢察官或被告提起上訴前,原告不得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茲原告係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後之103年2月7日下午,始具狀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此有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上所蓋之本院收狀章戳日期時間可查;是依照首開說明,顯有未合,原告之訴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黃思惠法官許蓓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本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孟穎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