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補字第4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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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429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宏澤 (原名: 吳宏麟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08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
,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40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家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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