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2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二一五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三一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世宗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陳玉芬~F0~T40┌──────────────────────────────────────────────────────┐│支票附表: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三一一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華納影城國際婚紗攝│上海商業銀行桃園分│八十八年一月三十一日│叁萬壹仟壹佰捌拾│YA五0三八0九││││影有限公司 許靜芬 │行││伍元│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