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136號原告甲○○
34號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7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8月6日年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
書記官林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