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136號原告乙○○
34號上列原告請求與甲○○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書記官林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