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中小字第1755號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顏雅如
訴訟代理人 卓士弘
被 告 邢書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09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肆仟捌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參
萬壹仟零伍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