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1年裁字第79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房屋稅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裁字第796號再審原告財團法人佛教慈濟綜合醫院代表人釋證嚴訴訟代理人 林進富 律師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間房屋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簡更一字第2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而經最高行政法院認上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對於該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無論本於何種法定再審事由,仍應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本院民國95年8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在案。
二、本件再審原告因不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簡更一字第2號判決(下稱原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認上訴為不合法,以101年度裁字第205號裁定(下稱原裁定)駁回,而告確定。嗣再審原告對於原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應專屬原判決之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再審原告竟向本院提起,依首揭規定及決議意旨,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至再審原告對原裁定聲請再審部分,本院另為裁定,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藍獻林
法官廖宏明法官林文舟法官胡國棟法官林玫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書記官阮思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