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家繼簡字第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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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家繼簡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為特留份扣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繼簡字第11號原告 池月華 上列原告對被告 池豐 請求為特留分扣減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原告起訴狀所載,原告主張被告侵害特留分之標的為桃園市○○區○○段○○○○○○○○號土地,並對此主張行使扣減權,依據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所載,上開兩筆土地核定價值合計為新臺幣(下同)671萬9,502元,原告之應繼分為7分之1,特留分為14分之1,則訴訟標的金額應為47萬9,964元(0000000÷14=479964),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5,18
0元,未經原告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
書記官張淑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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