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58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5814號聲請人 曾清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呂正鴻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更正發票日(票載發票日為108年7月24日,而附表誤載為108年7月26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