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上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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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重上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上字第331號上訴人 巨宸 製作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美珊 訴訟代理人 朱瑞陽 律師
蔡文玲 律師複代理人 陳興蓉 律師訴訟代理人 簡鳳儀 律師被上訴人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雪珠 訴訟代理人 詹德柱 律師
許毓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〇年十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另行言詞辯論,上訴人並應於民國一一〇年十月一日前具狀說明附表所示事項,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慈惠
法官吳燁山法官趙雪瑛附表:
上訴人所提民國109年11月27日民事陳報狀附表「費用說明」欄之記載,與110年8月26日民事辯論意旨狀附表1所載上訴人主張情節不符部分,請確認主張為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
書記官郭晋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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