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抗字第14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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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抗字第14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抗字第1422號抗告人 陳美雯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88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抗告人對原法院110年6月25日所為110年度聲字第1889號裁定提起抗告逾法定抗告期間,違背法律上程式,且無從補正,原法院裁定駁回,於法核無違誤。
二、抗告意旨如附件,所執理由係關於他案之爭執,與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無關。本件抗告,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羅郁婷法官吳元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陳啟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