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嘉小字第637號
原 告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清治
訴訟代理人 李仁傑
被 告 林子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肆仟陸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二
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2月1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林中如
附註:本件原告起訴事實如附件一所載。
原告訴之聲明如附件二言詞辯論筆錄節本所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
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華民國105年2月18日
書記官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