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4年度嘉國簡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嘉國簡字第4號
原   告  王鈺庭
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 律師
被   告 嘉義市政府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林順家
訴訟代理人  蕭敦仁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五年三月二十九日下午三
時三十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5年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被告於105年2
月1日提出民事陳報狀提及相關證據資料,而仍有事實待釐
清,故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1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蕭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
書記官孫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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