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4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4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47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逸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7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故對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存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時,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其是否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被告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次按二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144號、第679號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此有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3230號、第2695號、第3230號、本院104年度訴字第765號、105年度審訴字第554號、105年度訴字第363號、最高法院10
5年度台上字第881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參。茲受刑人向聲請人請求就附表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提出之「定刑聲請切結書」1份附卷可佐,而聲請人以本院為該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斟酌法院就應併合處罰之數個有期徒刑宣告定其應執行刑時,不僅應遵守法律所定「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之外部界限,更應受不得明顯違反公平正義、法律秩序理念及目的之規範。具體而言,於併合處罰,其執行刑之酌定,應視行為人所犯數罪之犯罪類型而定,倘行為人所犯數罪屬相同之犯罪類型者(如複數竊盜、施用或販賣毒品等),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然行為人所犯數罪雖屬相同之犯罪類型,但所侵犯者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如殺人、妨害性自主),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則較低,自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另行為人所犯數罪非惟犯罪類型相同,且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更高,應酌定更低之應執行刑;反之,行為人所犯數罪各屬不同之犯罪類型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甚低,當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就所處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8所示之罪,雖原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3至7、9至11所示之罪併合處罰,故無再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必要。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12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許博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機關│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是否為│備註││號││││及案號├──────┬────┼──────┬────┤得易科││││││││法院及案號│判決日期│法院及案號│判決確定│罰金之│││││││││││日期│案件││├─┼────┼────┼─────┼────┼──────┼────┼──────┼────┼───┼─────────┤│1│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04年6月│臺灣新北│臺灣高等法院│105年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3│是│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防制條例│6月,如│18日20時許│地方法院│104年度上訴│月24日(│104年度上訴│月24日││察署105年度執字第││││易科罰金││檢察署10│字第3230號│聲請書誤│字第3230號│││7475號││││,以新臺││4年度毒││載為105││││││││幣1千元││偵字第││年1月14││││││││折算1日││4468號││日)│││││├─┼────┼────┼─────┼────┼──────┼────┼──────┼────┼───┼─────────┤│2│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03年12月│臺灣新北│臺灣高等法院│105年1│臺灣高等法院│105年1│是│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防制條例│5月,如│17日凌晨1│地方法院│104年度上訴│月14日│104年度上訴│月14日(││察署105年度執字第││││易科罰金│時許│檢察署10│字第2695號││字第2695號(│聲請書誤││6369號││││,以新臺││4年度毒│││聲請書誤載為│載為105││││││幣1千元││偵字第│││最高法院105│年4月14││││││折算1日││2432號│││年度台上字第│日)│││││││││││881號)││││├─┼────┼────┼─────┼────┼──────┼────┼──────┼────┼───┼─────────┤│3│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03年12月│臺灣新北│臺灣高等法院│105年1│最高法院105│105年4│否│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防制條例│7月│16日上午9│地方法院│104年度上訴│月14日(│年度台上字第│月14日││察署105年度執字第│││││時許│檢察署10│字第2695號│聲請書誤│881號│││6368號││││││4年度毒││載為104││││││││││偵字第││年11月10││││││││││2432號││日)│││││├─┼────┼────┼─────┼────┼──────┼────┼──────┼────┼───┼─────────┤│4│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04年6月│臺灣新北│臺灣高等法院│105年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4│否│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防制條例│8月│18日23時許│地方法院│104年度上訴│月24日│104年度上訴│月19日││察署105年度執字第││││││檢察署10│字第3230號││字第3230號│││7476號││││││4年度毒││││││││││││偵字第││││││││││││4468號│││││││├─┼────┼────┼─────┼────┼──────┼────┼──────┼────┼───┼────┬────┤│5│藥事法│有期徒刑│104年5月│臺灣新北│臺灣新北地方│105年1│臺灣新北地方│105年5│否│臺灣新北│編號5至││││7月(聲│20日凌晨0│地方法院│法院104年度│月14日│法院104年度│月19日││地方法院│7應執行││││請書誤載│時54分許│檢察署│訴字第765號││訴字第765號│││檢察署10│有期徒刑││││為有期徒││104年度││││││5年度執│1年6月││││刑8月)││偵字第││││││字第7888│││││││17437號││││││號││├─┼────┼────┼─────┼────┼──────┼────┼──────┼────┼───┼────┤││6│藥事法│有期徒刑│104年5月│臺灣新北│臺灣新北地方│105年1│臺灣新北地方│105年5│否│臺灣新北│││││8月(聲│21日下午1│地方法院│法院104年度│月14日│法院104年度│月19日││地方法院│││││請書誤載│時59分許│檢察署│訴字第765號││訴字第765號│││檢察署10│││││為有期徒││104年度││││││5年度執│││││刑7月)││偵字第││││││字第7888│││││││17437號││││││號││├─┼────┼────┼─────┼────┼──────┼────┼──────┼────┼───┼────┤││7│藥事法│有期徒刑│104年6月│臺灣新北│臺灣新北地方│105年1│臺灣新北地方│105年5│否│臺灣新北│││││7月│18日凌晨5│地方法院│法院104年度│月14日│法院104年度│月19日││地方法院││││││、6時許│檢察署│訴字第765號││訴字第765號│││檢察署10│││││││104年度││││││5年度執│││││││偵字第││││││字第7888│││││││17437號││││││號││├─┼────┼────┼─────┼────┼──────┼────┼──────┼────┼───┼────┴────┤│8│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05年1月│臺灣新北│臺灣新北地方│105年5│臺灣新北地方│105年6│是│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防制條例│6月,如│11日晚間10│地方法院│法院105年度│月24日│法院105年度│月13日││察署105年度執字第││││易科罰金│時許│檢察署│審訴字第554││審訴字第554│││9254號││││,以新臺││105年度│號││號│││││││幣1千元││毒偵字第││││││││││折算1日││896號│││││││├─┼────┼────┼─────┼────┼──────┼────┼──────┼────┼───┼─────────┤│9│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05年1月│臺灣新北│臺灣新北地方│105年5│臺灣新北地方│105年6│否│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防制條例│7月│11日晚間10│地方法院│法院105年度│月24日│法院105年度│月13日││察署105年度執字第│││││時許│檢察署│審訴字第554││審訴字第554│││9255號││││││105年度│號││號│││││││││毒偵字第││││││││││││896號│││││││├─┼────┼────┼─────┼────┼──────┼────┼──────┼────┼───┼────┬────┤│10│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04年5月│臺灣新北│臺灣新北地方│105年10│臺灣新北地方│105年11│否│臺灣新北│編號10、│││防制條例│8月│13日上午10│地方法院│法院105年度│月21日│法院105年度│月21日││地方法院│11應執行│││││時30分許為│檢察署│訴字第363號││訴字第363號│││檢察署│有期徒刑│││││警執行搜索│104年度││││││105年度│1年2月│││││前某時│毒偵字第││││││執字第│││││││8963號││││││19064號││├─┼────┼────┼─────┼────┼──────┼────┼──────┼────┼───┼────┤││11│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04年5月│臺灣新北│臺灣新北地方│105年10│臺灣新北地方│105年11│否│臺灣新北││││防制條例│8月│13日凌晨某│地方法院│法院105年度│月21日│法院105年度│月21日││地方法院││││││時│檢察署│訴字第363號││訴字第363號│││檢察署│││││││104年度││││││105年度│││││││毒偵字第││││││執字第│││││││8963號││││││190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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