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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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審交簡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19號附民原告 蔡雄揚 訴訟代理人 陳廷瑋 律師附民被告 吳志夏 上列被告因民國104年度審交簡字第203號過失傷害案件(原10
4年度審交易字第48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04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19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振謙
法官鄧希賢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怡貞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