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79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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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7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797號106年度附民字第798號原告 莊榮兆 被告 馬鴻驊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106年度自字第3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馬鴻驊因本院106年度自字第37號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然原告莊榮兆已具狀表示聲請本院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依上開規定,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之本院民事庭,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幸芬
法官郭振杰法官林慧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弈捷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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