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0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098號受裁定人即原告 張睿耘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帝首有限公司、 謝佩儒 、鴻毅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肆佰柒拾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7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長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書記官吳詩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