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06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0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067號原告 楊雅淇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廖學澍 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817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0,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智文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書記官黃舜民